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lxe590 发布于 2024-07-27 阅读(2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变芬女士召集,并于2024年7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变芬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公司定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63,913.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07%,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确保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耐特电缆附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耐特”)、控股孙公司江苏中超航宇精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投票结果为全票通过,同意公司对科耐特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同意公司对江苏精铸向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关联关系: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科耐特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江苏精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5.00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000.00万元,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86%。

  其他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科耐特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50万元;公司对江苏精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目前,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需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金融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将严格审批担保合同,控制风险。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为支持其经营发展,被担保公司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具有完全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此担保有利于被担保公司提高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担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44,822.90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48.24%,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63,913.43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82,198.90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0.32%,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32,445.56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0.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凡2024年8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27日公司刊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议案1.00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14242。传真。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公司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注: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24年8月8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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